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1部分:合成氨 (GB 45669.11-2026) 国家标准《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1部分:合成氨》由332(水利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水利部。
起草单位:中国氮肥工业协会、水利部节约用水促进中心、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王立庆 、刘永攀 、王亚楠 、万银霞 、胡四斌 、张树鑫 、孙美 、孙琪 、王爽 、张建功 、赵山峰 、吕新春 、刘振峰 、李彬 、苏建英 、何文 、章刚 、陈福松 。
该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合成氨强制性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指标值和管理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合成氨生产企业用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