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是由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控制项目等内容,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该标准将污染物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如重金属、有毒物质等)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必须达标;第二类污染物(如COD、BOD5、悬浮物等)在排污单位排放口进行控制。标准还根据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对应不同的环境功能区和水质保护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是中国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保护水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部分行业或地区已执行更严格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但该标准仍作为基础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