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02年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中各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限值,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污水排放单位,旨在控制水环境污染,保护水体生态功能。标准将污染物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污染物(如重金属、有毒物质等)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即需达标;第二类污染物(如COD、BOD5、悬浮物等)在排污单位总排放口监控。根据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对应不同严格程度的限值要求。该标准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技术依据,与《水污染防治法》配套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现有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具有强制约束力。企业超标排放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