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原有内容,补充以下描述:在建筑物的防火分区设计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第X章的规定外,尚应考虑以下要求:当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X.X.X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增加。对于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扩大至4000平方米,地下部分可扩大至20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