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是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制定并发布的地方性环境标准,于2015年正式实施。该标准旨在加强对上海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标准规定了各类固定污染源(如工业企业、锅炉、工艺设备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及管理措施,涵盖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多种污染物。该标准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部分指标严于国家标准,体现了地方环境管理的特殊要求,为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