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933-2015《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上海市地方标准,主要针对该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该标准于2015年发布实施,旨在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进一步减少工业生产及相关活动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二氧化硫(SO₂)、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并根据行业特点对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制定了专项排放要求。其控制指标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体现了上海作为特大城市对环境保护的更高要求。该标准实施后,作为环境执法依据,推动了上海市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对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需通过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等手段确保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则通过在线监测、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标准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