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民事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旨在对《民法通则》的具体适用进行细化和补充,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这些司法解释对民事主体的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为各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导。随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吸收或取代,但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作为参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