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场。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第四条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