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最新版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第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