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推行控制目标责任制。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