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辖区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各级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属地政府职责] 各县(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