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细则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