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