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第四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第五条 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第六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七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