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招投标最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