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合同补充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信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补充约定:1.**资金用途监管**:借款人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托贷款资金,不得擅自变更。受托人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提前还款**: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托人,并征得受托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支付截至实际还款日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违约金(如有)。3.**违约责任**: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或未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受托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债务,同时按贷款本金总额的【X】%收取违约金。4.**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补充条款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仍以原合同约定为准。(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