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章程新增条款:第十X条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1.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20%以上业主提议或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业主,通知中需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相关议题内容。3.业主大会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业主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重大事项表决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4.业主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存档备查。5.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