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情况是原告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工作表现未达到岗位要求。被告已按照双方口头协议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部分因原告未完成工作任务而暂未支付。关于劳动合同,被告曾多次提出签订,但原告以个人原因拖延未签。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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