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京A12345的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与东三环交叉口正常行驶时,被告驾驶车牌号为京B67890的大型货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与原告车辆发生侧面碰撞。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认定书编号:BJ20230515001),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骨折、脑震荡等伤情(详见医院诊断证明),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10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京A12345的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与东三环交叉口正常行驶时,被告驾驶车牌号为京B67890的大型货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与原告车辆发生侧面碰撞。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认定书编号:BJ20230515001),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骨折、脑震荡等伤情(详见医院诊断证明),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