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X子/女(姓名:XXX,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对家庭不负责任,未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且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修复关系,但被告态度冷漠,拒不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X子/女(姓名:XXX,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对家庭不负责任,未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且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修复关系,但被告态度冷漠,拒不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