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X名子女(如有子女需写明姓名及出生日期)。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对家庭不负责任,具体表现为:1.经济上拒绝承担家庭开支;2.情感上对原告及子女冷漠疏离;3.多次发生夜不归宿等行为。原告曾多次尝试沟通挽回婚姻,但被告始终拒不改正,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X名子女(如有子女需写明姓名及出生日期)。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对家庭不负责任,具体表现为:1.经济上拒绝承担家庭开支;2.情感上对原告及子女冷漠疏离;3.多次发生夜不归宿等行为。原告曾多次尝试沟通挽回婚姻,但被告始终拒不改正,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