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调查终结后,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时,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文书。该文书需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来源、违法事实及证据、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救济途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该文书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