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3)模板增加以下条款:第十一条抵押物保险11.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为抵押物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11.2抵押人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债务。11.3抵押人未按约定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保险赔偿金,按照本条11.2款约定处理。11.4保险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确需变更保险内容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取得其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