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该文书主要适用于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情形。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作为程序性文书,它对保障行政诉讼程序正当性、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