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医疗投诉管理制度增加内容如下:为加强医疗投诉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现增加以下规定: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的投诉接待窗口或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处理过程应全程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对于重大、复杂或涉及多部门的投诉事项,医疗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跨部门协调会议,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投诉人。医疗机构每季度应对投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将分析报告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