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中规定的五种间谍行为在刑法中的罪名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细致分析。首先,对于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主要适用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其次,针对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活动,可适用刑法第110条的"间谍罪"。对于策反、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109条的"叛逃罪"和第110条的"间谍罪"。此外,针对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的网络攻击和渗透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第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后,对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可根据具体情节适用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相关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这些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以及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