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明确限制,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申请。这一条款旨在平衡公众知情权与政府信息管理效率之间的关系,防止滥用申请权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实践中,该条款要求申请人证明所申请信息与自身特定需求之间的合理关联性,但同时也引发了对"特殊需要"认定标准是否过于模糊的讨论。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时需兼顾条例的立法目的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公开制度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明确限制,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申请。这一条款旨在平衡公众知情权与政府信息管理效率之间的关系,防止滥用申请权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实践中,该条款要求申请人证明所申请信息与自身特定需求之间的合理关联性,但同时也引发了对"特殊需要"认定标准是否过于模糊的讨论。行政机关在审查申请时需兼顾条例的立法目的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公开制度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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