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现增加以下描述:在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砌筑砂浆的配合比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其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砂浆的拌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拌制完成的砂浆应在初凝前使用完毕,严禁使用已凝结的砂浆。对于采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应检查砂浆的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砌筑时,砂浆应饱满密实,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