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对《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增加如下条款内容:新增第X条XXXX(条款标题)1.本条款旨在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特殊情形处理方式。2.当出现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等影响造价咨询成果的情形时,咨询方应在收到相关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调整方案。3.对于重大变更(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价10%或50万元人民币以上),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服务内容及费用调整。4.本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合同基本原则协商解决。(说明:具体条款编号和内容可根据合同整体结构和实际需求调整,建议由法律专业人士审核后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