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J16-88(2006版)的要求,新增以下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应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可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停机坪应满足直升机起降的基本要求,包括净空条件、荷载能力和明显标识,并确保与建筑消防系统有效衔接。停机坪位置应避开火灾易发区域,且至少设置两条不同方向的疏散通道。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根据GBJ16-88(2006版)的要求,新增以下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应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可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停机坪应满足直升机起降的基本要求,包括净空条件、荷载能力和明显标识,并确保与建筑消防系统有效衔接。停机坪位置应避开火灾易发区域,且至少设置两条不同方向的疏散通道。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民航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