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原则和要求,增加以下描述:"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应急救灾、重要基础设施等特殊功能的建筑工程,应结合其使用功能、社会影响及震后次生灾害风险等因素,适当提高抗震设防类别。具体分类应经专项论证,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于地震发生后需立即投入使用的建筑,如医院、消防站、应急指挥中心等,其抗震设防标准应确保在设防地震作用下建筑功能不中断或可快速恢复。"(说明:以上为示例性补充内容,实际标准修订需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