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是由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旨在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等,同时设置了不同行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标准还按污染源所在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人口密度等因素,将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环境功能区。GB16297-1996的实施对推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为后续相关标准的修订和完善奠定了基础。随着环保要求的提高,该标准的部分内容已被更新或替代,但其核心框架仍对中国大气污染控制具有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