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是广东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环境管理需求制定的地方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针对广东省内工业企业、锅炉、工艺设备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规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及管理要求。标准结合广东省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特点和区域环境容量,实施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排放控制,旨在改善区域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低碳发展。该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是环境执法、排污许可及企业环保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