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国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生态环境部)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旨在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并根据污染源的类型和规模,设置了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标准还明确了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计算方法和实施监督要求,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GB16297-1996的实施对推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后续相关标准的修订和完善奠定了基础。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该标准的部分内容已被更新或替代,但其核心原则和控制要求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