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是辽宁省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质量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地方标准。该标准规定了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应遵守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2.排放限值: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污染物制定了具体的排放浓度限值。3.分级控制:根据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实行分级控制。4.监测要求:明确了采样方法、监测频次等要求。5.实施规定:规定了标准的实施时间、新旧标准衔接等事项。该标准的实施对改善辽宁省水环境质量、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和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标准自2008年发布实施以来,成为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