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旨在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规范监督程序,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监督法共分为九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监督的基本原则、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决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该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机制,强化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