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是为了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条例明确了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时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强化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机制。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程序、跟踪评价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为山东省规划环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该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从决策源头控制环境风险,推动绿色发展,保障生态安全,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