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德语:VerfassungdesDeutschenReiches),通常称为1871年宪法,是德意志帝国成立时的基本法律文件。该宪法于1871年4月16日正式颁布,确立了德意志帝国的政治结构和权力分配。宪法规定帝国为联邦制国家,由22个邦国和3个自由市组成,普鲁士王国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根据宪法,德意志皇帝由普鲁士国王兼任,拥有广泛的行政和军事权力。帝国议会(Reichstag)由成年男性普选产生,负责立法和预算审批,但权力相对有限。联邦议会(Bundesrat)由各邦代表组成,普鲁士在其中拥有决定性投票权,实际控制立法过程。首相作为帝国最高行政长官,由皇帝任命并对皇帝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这一宪法结构强化了普鲁士的霸权地位,同时保留了各邦的部分自治权。该宪法一直沿用至1918年德意志帝国在一战失败后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