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于1871年4月16日颁布,确立了德意志帝国的政治体制。该宪法以普鲁士宪法为基础,结合了联邦制和君主立宪制的特点。主要内容包括:帝国由22个邦国和3个自由市组成,各邦保留一定自治权;联邦议会(Bundesrat)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邦代表组成;帝国议会(Reichstag)由普选产生,但权力有限;皇帝由普鲁士国王兼任,拥有军事、外交等实权;首相只对皇帝负责。宪法特点表现为:普鲁士在联邦中占据主导地位;君主权力强大,议会权力受限;军事和外交事务集中于中央。这部宪法巩固了普鲁士在统一德国的领导地位,为德意志帝国的运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