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 (GB 46761-2025) 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由417(中国民航局)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民航局。
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深圳美团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亿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起草人:赵晋玉 、孙立超 、张晔 、邹莹芝 、沈洋 、林海姣 、杨宏伟 、张超 、曹友明 、赵扬 、王兆星 、秦金梁 、朱少杰 、田东东 、王夏峥 、魏凌 、狄文 、王文峰 、张璋 、贾佳 、王建涛 、郑宇 。
该标准确立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的总体流程,规定了实名登记和激活的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测试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对中国境内从事飞行或相关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含以飞行玩具模型航空器的名义生产、销售和使用,实际功能、指标参数达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标准的产品)实施实名登记和激活的管理。 该标准不适用于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和模型航空器,以及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和激活管理。 注1: 飞行玩具是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 m,最大起飞重量小于0.25 kg,最大飞行水平距离不超过100 m,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8 km/h,且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不搭载拍摄和测控设备,全程靠人工操作进行飞行的遥控玩具。 注2: 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自动的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模型航空器的技术规格为:总升力面积不超过500 dm2,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 kg(含燃料、动力电池),活塞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250 cm3,电动机电源空载电压不超过72 V,喷气发动机推力不超过250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