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377-1996) 国家标准《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此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此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及处理。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377-1996) 国家标准《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此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此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