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 (DB4403/T 593-2025) 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业分类所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袁博、吴文菁、李军红、王越、王乃豪、梁永贤、颜敏、宁冲、林赐铭、张晓琴、郑浩鑫、张超凡、林崇业、高俊丽、周怡彤、曾恒、张彬声、陈美瑞。
本文件适用于发生在深圳市范围内因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导致的大气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损害数额计算可参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