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气为燃料,单机容量不大于50兆瓦,采用燃气轮机、燃气内燃机或微燃机等动力设备,通过能量梯级利用方式,实现发电、供热、供冷等多种能源输出的燃气分布式能源系统集成化成套装置(以下简称“装置”)。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装置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集成制造、检验测试、包装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及运行维护等技术要求。**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中所采用的此类集成化成套装置。3.装置通常应用于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数据中心、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对电、热、冷有稳定需求的区域型或用户型能源站。**注:***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煤制气、生物质气、沼气等非管道天然气为主要燃料的系统。*本标准不适用于单一发电或单一供热(供冷)的常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