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G5003-2008)第1号修改单,新增以下内容:"在锅炉化学清洗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清洗废液的处理和排放。清洗废液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清洗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废液处理方案,并在清洗前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废液处理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