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现增加以下内容:新增条款X.X.X: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应当根据容器的使用状况、介质特性、运行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对于盛装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原则上不超过3年。检验机构在实施检验时,应当重点检查容器的腐蚀状况、裂纹缺陷、结构完整性以及安全附件的有效性,并出具详细的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结果及时采取维修、改造或报废等措施,确保容器的安全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