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GZB4-07-10-07钢琴调律师(2003)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标准。该标准明确了钢琴调律师的职业定义、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适用于从事钢琴调律、维修和保养工作的人员。标准规定了钢琴调律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职业能力以及不同等级(初级、中级、高级)的考核要求,旨在规范行业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该标准为钢琴调律师的职业培训和资格鉴定提供了依据,对推动钢琴调律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职业标准 GZB 4-07-10-07 钢琴调律师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