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吴昌龙于20xx年7月18日以二审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赔偿请求人吴昌龙向本院提出下列赔偿请求:1、赔偿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768605.25元;2、公开登报进行赔礼道歉;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xx00元;4、赔偿治疗费、营养费、500000元;5、赔偿律师费及因申诉控告而产生的交通费、材料费、误工费等1700000元:6、赔偿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