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管理方案8篇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以下三种情况不适用该《规定》:1、非住宅用途,如写字楼、商场等地下及周边范围内机动车停放;2、没有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区域;3、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随着小区私家车不断增多,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逐渐不能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停车难困扰着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解决这一难题,《规定》第三、四明确了公安机关有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