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七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七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