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干股分红合作协议5篇 四、乙方知悉其作为干股持有人并非公司法意义的股东,所持有的干股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其不享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乙方不得以其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干股(分红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转让、还债等;于此对应,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承担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义务也不得要求乙方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五、双方认可:乙方基于自身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当年的分红不再